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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四川轻化工大学]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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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提高研究生、本科生培养水平,保证研究生、本科生学位授予质量,依据《四川理工学院章程》和《四川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学校决定成立四川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四川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与权限,负责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对学校学士、硕士学位的评定与授予,学位点建设、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和学位点调整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3-25 人组成,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2人。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中教师代表不低于委员总数的15%,成员人数为单数。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研究生教育、本科生教学的副校长担任。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院长等委员人选,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除根据职务替代更替的委员外,教师代表委员可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委员退休、调离或其它原因连续1年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由主任提名推荐增补。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承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员构成一般为5-9人(单数),任期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同;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分委员会主任须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并具备教授职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及成员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较大;

(二)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三)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四)熟悉学校的教学、科研、队伍建设或所在学科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五)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学校研究生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学位与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研究学校学位与学历教育工作的发展战略,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予、学科建设工作。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

(一)指导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评估工作, 审议学校学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增列或调整;

(二)审定学校学位与学历教育的有关政策及相关程序、制度;

(三)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标准、资格;对不合格研究生指导教师作出取消资格或暂停招生的处罚决定;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作出撤销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项;

(七)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集部分委员组成临时专门委员会,审议紧急问题,并在校学位委员会召开时向全体委员报告。

(八)讨论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核批准本学院学科专业及学位点建设规划、实施方案与建设计划,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审议本学院学位点增列、调整或撤销的申请报告、意见及方案,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推荐或审批;

(三)负责指导、监督本学院学位点的评估工作;

(四)审查相关学科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作出是否同意或建议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五)作出撤消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七)审议推荐相关学位授权学科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名单、研究生导师上岗选聘名单,并向校学位委员会报送有关材料;

(八)评选推荐相关学科校优秀研究生工作者、优秀教学成果、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报告或成果等,并报送校学位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评审意见,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2/3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如未特殊说明,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委托投票。不能出席者应请假,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报告。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五条 根据议题内容,如有必要可由委员会主任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 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在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后,相关事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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