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加强对研究生培养工作指导,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四川理工学院研究生培养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培养工作委员会)是学校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决策咨询机构。
第二章 组织与成员
第三条 培养工作委员会由15-21位在研究生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具有较丰富实践与培养经验、较高学术水平的校内外研究生导师及研究生代表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应具有学科、专业的代表性,并应包含1-2名来自企业或科研院所的校外兼职导师及1-2名在校研究生;除职能部门产生的委员外,其余委员由研究生培养学院推荐产生。
第四条 培养工作委员会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3年。
第五条 培养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负责培养工作委员会的日常组织、协调和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 培养工作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退休、毕业离校或离开学校工作岗位连续1年以上需进行委员更替,更替人选参照第三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培养工作委员会可依据需要按照各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相关相近专业领域设置分委员会。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研究生培养工作委员会为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划、教育改革和相关政策问题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咨询,为校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推动研究生教育与培养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建议和方案,具体为:
1.审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等;
2.评审推荐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3.审议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实施大纲;
4.评审推荐研究生教学成果奖;
5.审议年度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及招生计划;
6.审议各学位点研究生培养分委员会成员组成;
7.指导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及改革;
8.指导并参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检查与评估。
第九条 对学校研究生教育其他日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1.检查、监督研究生入学考试及复试录取工作;
2.检查、指导和评价研究生课程教学活动;
3.检查和指导研究生课题研究开题论证;
4.参与研究生中期检查活动并进行监督和指导;
5.检查、监督研究生论文答辩活动;
6.指导、监督研究生教风、学风建设。
第十条 收集、反馈广大导师和研究生的意见。就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向学校和职能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一条 培养工作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全体会议需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十二条 培养工作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1/2的得票即为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题由主任审定;因工作需要委员会可召开主任会议,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或相关人员组成,商讨、决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审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研究生培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