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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科研工作委员会章程
[四川轻化工大学]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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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科技工作的发展,推进科研管理的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四川理工学院章程》和《四川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四川理工学院科研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科研工作委员会)是四川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科研工作方面的决策咨询、评议、协调机构。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审议学校科研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学校科技工作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

第四条 审议、推荐纵向科研项目,评审校级科研项目。

第五条 审议、推荐重点科研平台的申报。

第三章  组织

第六条 科研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科技处和服务地方工作处负责人担任,校内每个二级学院推荐1名委员,同时在全校范围内遴选一部分党外代表人士作为委员。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遇人事变动等情况,应随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七条 科研工作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丰富的科技管理经验,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扎实的科学研究基础,较高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校科技工作动向,模范执行学术道德规范。

第八条 科研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处,科技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科研工作委员会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全体会议,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第十条 科研工作委员会审议事项需形成决议时按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须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 科研工作委员会讨论科技方面的相关问题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凡会上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和列席人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审议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科研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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