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研究生处:
根据自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自劳社发〔2009〕70号)和《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自人社〔2014〕121号)文件精神,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保费标准从2014年开始调整为:学生个人缴费60元∕人·年;收费年度为学年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2014级所有新入学学生(含专升本)代收费中一并收取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保费,2014—2015学年度收费标准为:60元∕人·年;
二、对已参保的在校学生,由于个人缴费标准的调整,根据每年级实际代收情况,现按实每年补收,2014—2015学年度补缴标准为:
2011级本科:40元∕人·年(11年入校当年已收20.00元)。
2013年专升本升入2011级本科的学生:60元∕人·年。
2012级本科、专科、研究生:60元∕人·年。
2013级本科、专科、研究生:60元∕人·年。
三、由于学校收到《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自人社〔2014〕121号)文件时间滞后,学校计财处按2013年度的标准(即40元∕人·年)已代扣了部分学生的医疗保险费,对已代扣的学生,计财处将补扣20元∕人·年。对未代扣医疗保险费的学生,按调整后的缴费标准即60元∕人·年代扣。请各二级学院高度重视,及时通知每位学生补缴保费,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特别提示:请各二级学院及时通知休学的学生按时补交保费,否则将影响医保待遇享受。
特此通知!
附件1: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后勤管理处
2014-9-1
自人社发〔2014〕121号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自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自府发〔2008〕14号文)和《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川办发〔2014〕39号文)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就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个人缴费由280元/人·年调整为320元/人·年(其中城市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保中的重度残疾人员及三无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学生和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个人缴费由40元/人·年调整为60元/人·年(其中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