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研究生处:
根据自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自劳社发〔2009〕70号)和《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自人社〔2012〕149号)文件精神,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保费标准从2013年开始调整为:学生个人缴费40元∕人·年;收费年度由自然年度调整为学年度。为响应省市医保相关规定,最大限度的满足学生利益,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收费方式调整为按学年度每年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一、2012级所有新入学学生(含专升本)代收费中一并收取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保费,2012—2013学年度收费标准为:40元∕人·年;
二、对已参保的在校学生,由于个人缴费标准及方式的调整,根据每年级实际代收情况,现按实每年补收,2012—2013学年度补缴标准为:
2009级本科:40元∕人·年
2009级专升本:20元∕人·年
2010级本科、专科:20元∕人·年
2010级研究生:40元∕人·年
2011级本科、专科、研究生:20元∕人·年
三、收费方式由学院计财处在学生银行卡中统一代扣代缴,收费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31日。
请各二级学院及时通知学生在2012年10月20日以前将须补缴的现金存入本人银行卡,以便学院计财处能及时代扣后交自贡市医保局,确保学生医保待遇不受影响。谢谢!
附件: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后勤管理处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自人社发〔2012〕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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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自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自府发〔2008〕14号文)和《自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自府办发〔2012〕40号文)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就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2013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个人缴费由210元/人·年调整为280元/人·年(其中城市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保中的重度残疾人员及三无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学生和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个人缴费由20元/人·年调整为40元/人·年(其中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调整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由8.8万元调整为11万元。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 支付限额 通知────────────────────────────────────
抄送: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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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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