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工作的通知》(川教[2009]10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征兵工作改革,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促进今年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征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范围
征集的高校毕业生,指高校应届毕业的学生。往届毕业生、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院校及自考类院校学生不包括在内。征集高校毕业生以男性为主,女性高校毕业生征集数量根据军队需要确定。
二、征集年龄
高职(专科)毕业生为当年年满18至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三、征集条件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集程序办法
1、2009年6月15日前到各二级学院(体育部)填写《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一式二份),《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中“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一栏由各二级学院(体育部)党总支负责人填写并加盖公章后统一交武装部。
2、6月20日前,由武装部统一到学生处、计财处对应征对象是否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政策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经确认,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学校公章后,连同《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3、武装部和各二级学院(体育部)要掌握预征对象离校后的准确通讯方式,10月31日前,要提醒他们到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并向县(市)征兵部门上交《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没有进行预征登记的毕业生,报名应征并回校补办相关手续,学校要及时予以办理。
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冬季征兵开始前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通过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五、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受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二)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三)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具体实施办法按《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5506119(四川理工学院武装部)
5505825(四川理工学院学工部)
四川理工学院武装部
四川理工学院学工部
二○○九年六月五日
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