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推荐2009—2010学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的通知

文字:国交处来源:国交处发布时间:2009-03-03 字号:

关于推荐20092010学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的通知

 

为做好2009-2010学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选拔推荐工作,现将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荐20092010学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的函》(汉办[2007]97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

200933——10日,学校行政楼405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电话:5505983

 

二、推荐人选条件
      1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汉语国际推广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
、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非英语语种岗位的教师年龄可放宽至58周岁(含)。
      3
、具有2年以上高校或中学教龄、从事对外汉语(专兼职)、中文、外语、教育等教学的在职教师及普通话测试员。有国外教学经历者优先考虑。
      4
、普通话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含)水平。
      5
、能较熟练地使用外语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交流。
      6
、身心健康,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和交际沟通能力。
      7
、符合国外教学岗位要求(见附件1)。

8、申请人需得到所在学院或部门的同意或推荐,方可报名。

三、推荐选拔程序
      1
、报名程序
     
1)网上填报申请。进入http://shizi.hanban.org,点击公派教师报名,填写相关信息。
     
2)下载并填写《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见附件2),报单位审批。进入路径:www.hanban.org网页-汉语教师- 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相关下载-国家公派教师申请表    
注:填写有关材料应实事求是,内容真实。

      2
、填写志愿要求
   
1)填报国外岗位志愿时,3个志愿中须分别填报不同国家的岗位。
   
2)须注明是否服从调配,如不填写,则按服从调配对待。对填报二、三、四类国家(地区)或服从调配的教师适当放宽条件。
      3
、报送材料
   
1)《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要求附报材料齐全,单位审批意见栏,须由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和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省属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地方院校及中学的申请材料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汇总后统一寄发;直属院校申请材料由学校汇总后直接寄发。
   
3)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09310 ,逾期不予受理。
      4
、初选
      
国家汉办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复试人选。复试通知将于331日前在国家汉办网站(www.hanban.org)公告栏上公布。
      5
、复试
   
复试拟定于4月中旬举行。复试主要考核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语水平、综合素质等。
      6
、录取
   
1)录取通知拟定于5月中旬发至录取者所在工作单位。录取者在派出前须参加由国家汉办组织的出国前集训,集训时间另行通知。
  
2)经推荐未被国外聘用或因客观原因未能派出者,将保留派出资格2年。
  
3)已录取者不得无故放弃,否则将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

 

                                              四川理工学院

                                          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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