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学院“优秀学生标兵”评选工作的通知

文字:网管中心来源:学生处发布时间:2007-04-24 字号:

各系部:
    为表彰奖励每学年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成绩特别优异、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树立典型,建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行为激励机制,推动素质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我院学生养成勤奋好学、热心公益、勇于创新、积极向上、自立自强的良好品格,引导广大学生全面发展,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现经研究决定开展“优秀学生标兵”评选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评选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4月30日前):各系深入宣传评选工作有关精神、广泛发动学生参与评选;
    第二阶段(4月30日—5月10日):各系学生向所在系党总支(直属支部)提交参评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5寸全身近照或个人影象光盘;
    第三阶段(5月10日—15日):各系对学生的基本情况、参评材料进行初审并报学生工作部;
    第四阶段(5月15日—5月22日):学生工作部(处)公示候选人基本情况、参评材料;
    第五阶段(5月25日—29日):学院评选小组进行评审并再次公示,公布获奖名单;
    第六阶段(5月29日后):正式表彰获奖者、宣传获奖同学的事迹。
二、评选范围及人数、表彰奖励办法、评选的基本条件、评选的具体条件、评选办法及程序按照   《四川理工学院学生手册》中《四川理工学院“优秀学生标兵”评选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四川理工学院“优秀学生标兵”评选办法》第四条(9)款中“在文学、新闻、艺术创作和科技发明创新方面取得的成果达到一定数量并具有较高质量”的具体规定为:作为第一作者,在市级以上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刊物(含校报)发表文学、新闻作品10篇(字数须共计10,000字)以上;在市级以上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刊物(含校报)发表书法、绘画、摄影作品5幅以上;在市级以上具有国内统一刊号的音乐类专业刊物上发表曲谱2首以上;科技发明创新成果为校级以上课题一项以上或一件以上作品获得专利。以上作品署名单位应为四川理工学院。凡学生申报需比照以上规定的,应附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家的鉴定、推荐意见。专家意见应包括对刊物级别和作品真实性、创新性等质量水平的鉴定。
三、各系务必将通知精神宣传到班级,努力做好接受申请、初审等相关工作,将学生材料以纸质和电子文档方式送到学生工作部(处)学生教育管理科,联系电话:5505827。
四、未完清学费或者有贷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同学,所获奖金应首先用于支付学费和归还贷款。对在评选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院将取消学生参评资格,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优秀学生标兵”获得者须珍惜荣,此后若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学校可取消其“优秀学生标兵”荣誉称号并收回证书和奖金。
五、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教育管理科解释、办理。
                                 学生工作部(处)
                                  200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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