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出入证办理通知

文字:网管中心来源:保卫处发布时间:2006-12-25 字号: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四川理工学院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为便于管理,学院公用机动车、教职工私有车辆(含摩托车)须到保卫处办理“四川理工学院(校园车辆)通行证”,凭证出入,办理时间是十二月二十五日至二十九日。
    特此通知

                                            四川理工学院保卫处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四川理工学院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行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三条 学院公用机动车、教职工私有车辆(含摩托车)须到保卫处办理“四川理工学院(校园车辆)通行证”,凭证出入,并按指定的场地停放。
第四条 外来车辆(公务车辆和特种车辆除外)进入校园,可实行收费,收费按政府审定的价格和程序办理,且须在门岗登记,并按指定的路线、场地行驶和停放;严禁出租车(残疾人员除外)、校外人员摩托车进入校园;严禁外来机动车借道通行。
第五条 严禁无牌照车辆进入校园。
第六条 严禁在校园内学习、实习驾驶机动车。
第七条 所有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人,保障安全。严禁车辆超载、超速行驶和鸣放喇叭,严禁乱停、乱放,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第八条 未经学院同意,不属学院固定资产的机动车禁止喷印“四川理工学院”字样或图样。
第九条 凡进入校园内的车辆非学院原因发生的擦挂、损坏或丢失等,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自行车靠右行驶,不得在行进中嬉戏或横占道路,不得离开车把骑车,不准搭载人员,禁止骑飞车或走“之”字路线骑车,在有禁行标志的地方必须下车推行,禁止不良车况的车辆(包括手推车等)上路行驶。
第十一条 自行车不准乱停乱放,应有秩序地停放在车棚内或指定的地点。
第十二条 自行车出入校门时,须推行。
第四章 行人和道路管理
第十三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道路上坐卧、嬉戏或进行其他有碍交通的活动;
(二)严禁破坏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三) 禁止12岁以下儿童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使用人力车。
第十四条 行人须在人行道上行走,不得并排横占道路(队列行进除外),严禁在道路、停车场上滑板、溜旱冰或从事其他有碍交通的活动。行人在横穿道路或路口时应观察过往车辆,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严禁在路面设置障碍,妨碍交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积极参与和配合学院搞好校园交通工作的人员,学院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工和学生,保卫处视其情节责令相关人员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学习有关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法规,费用自理。
第十八条 对损坏交通设施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须赔偿相关损失。
第十九条 对不服从管理部门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和经济赔偿,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条 保卫处管理执勤人员应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并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检查监督,对违纪人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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