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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轻化工大学“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轻化工大学]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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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轻化工大学“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校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加“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互联网+”大赛)分为校赛、省赛、全国赛。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大赛设立组织委员会,由书记、校长担任主任、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由校行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研究生部、科技处、计财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书记、院长组成,负责大赛的组织实施。大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大赛设立专家委员会,由校内外专家组成,负责参赛项目的评审与指导工作。

第三章  参赛对象

第五条  参赛申报人须为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或毕业5年以内的学校全日制毕业生。

第六条  大赛以团队为单位报名参赛。允许跨校、跨学院组建团队,每个团队的参赛成员不少于3人,须为项目的实际成员。

第四章  参赛项目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  参赛项目能够将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紧密结合,培育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发挥互联网在促进产业升级以及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中的作用,促进制造业、农业、能源、环保等产业转型升级;发挥互联网在社会服务中的作用,创新网络化服务模式,促进互联网与教育、医疗、交通、金融、消费生活等深度融合。

第八条  参赛项目须真实、健康、合法,无任何不良信息,项目立意应弘扬正能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九条  参赛项目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涉及的发明创造、专利技术、资源等必须拥有清晰合法的知识产权或物权;抄袭、盗用、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一经发现即刻丧失参赛相关权利并自负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条  参赛项目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报名时需提交完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人书面授权许可书、专利证书等;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报名时需提交单位概况、法定代表人情况、股权结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参赛项目根据各赛道相应的要求,只能选择一个符合要求的赛道参赛。已获往届“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各赛道金奖和银奖的项目,不再报名参加“互联网+”大赛。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在“互联网+”大赛各级赛事中取得奖项的学生团队,按照《四川轻化工大学本专科学生表彰奖励办法》文件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在省级及以上“互联网+”大赛中获奖团队所涉项目在学校大学科技园落地孵化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在省级及以上“互联网+”大赛中获奖学生,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创新学分认定,并在专升本、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五条  指导学生团队在各级“互联网+”大赛获奖的指导教师,按照《四川轻化工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办法》文件予以表彰奖励,并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奖和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六条  省级复赛及以上竞赛中获奖团队的指导教师(排序第一),可按照申报程序及工作要求牵头申报校级教学改革项目或教学成果奖(以创新创业为主要内容),在评审中给予倾斜。

第十七条“互联网+”大赛参赛成果及其他各项组织及参与的活动开展情况将列入各学院年度教学考核体系,并在教学经费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参赛对象、参赛项目、参赛项目类型的具体要求,以当年的大赛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的奖项,奖金按最高级别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编辑: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