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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章程
[四川轻化工大学]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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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学校位于四川省自贡市,前身是1965年建立的华东化工学院(现华东理工大学)西南分院。1979年改建为四川化工学院,1983年更名为四川轻化工学院。2003年四川轻化工学院与自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自贡高等专科学校和自贡教育学院合并组建四川理工学院。

学校坚持“文化、理念、制度、实践”四维一体的办学模式,立足自贡、根植川南、服务全省、面向全国、胸怀世界,建设特色鲜明的应用型多科性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四川理工学院。

第三条 学校是非营利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学校设有三个校区:汇东校区、营盘校区和黄岭校区。汇东校区位于自贡市汇兴路学苑街180号,营盘校区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尚义灏2支路112号,黄岭校区位于自贡市沿滩区邓关镇学院路。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根据办学资源,调整校区设置。

第五条 学校以全面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确立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技术和文化支撑的理念。

第六条 学校校训是“厚德达理、励志勤工”。

第七条 学校大学精神是“以黄岭精神为底蕴,崇尚学术、发扬民主、追求卓越”。

第八条 学校使命是“通过学术的传播与应用,为学生成功奠定基础,为地方发展提供支撑”,办学理念是“学生中心、教师主体、引领社会”。

第九条 学校治校方略是“理念引领、人才支撑、经济基础、制度保障、合作共赢”。

第十条 学校坚持内涵发展的原则,积极实施内部治理战略、人才强校战略、国际合作战略、校地合作战略、校际合作战略。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是否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综合声誉,是否有利于为教师实现学术抱负搭建平台,是否有利于为学生实现学术理想提供机会”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教育形式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学校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体,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促进非全日制教育形式的多元化。

第十三条 学校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作为目标,以社会人才需求为导向,着力建设优质的课程体系和营造良好的成才环境,努力培养学生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持续的进取心和强烈的好奇心,加强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动手能力、创新能力与和谐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涵盖主要的学科门类。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国家相关规定,可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生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和思想表现等,经学校审核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发给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六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学校的合并、变更、分立与终止等,由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学校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第十九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三章 学校内部治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理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办学的治理结构,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四川理工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四川理工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它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研究决定学校重要工作,接受全委会监督。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常委会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按照党委职责及有关规定制定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照“确定议题、会议准备、酝酿意见、会议讨论、做出决定”的决策程序,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委常委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由举办者任命,每届任期5年。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按照校长职权及有关规定制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制度。校长应通过校长办公会讨论处理学校行政管理和教学科研中的主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四川理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监察审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被监察的部门及其行政干部和学校任命的其他行政负责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执法监察或专项检查,并依法保护监察对象行使职权;

(二)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等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三)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校规、校纪的行为,审议并监督实施监察对象的政纪处分事项;

(四)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内部监察机构受理的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监察决定的申诉;

(五)协助各级领导搞好廉政建设,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的教育,重点抓好对监察对象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六)对学校财务计划、预算执行和决算、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学校新建(改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的投资管理和使用情况、学校内有经济活动的部门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学校内负有经济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及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任职届满和离任的经济责任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校长的咨询服务机构。校务委员会在校长主持下对校长办公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制定实施方案,供校长在决策时参考,并对校长的日常工作提供有力帮助。

第三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的宗旨是提高校长办公会科学决策水平,吸纳集体智慧,建立科学决策的保障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招生计划;

(二)讨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重点项目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中的重大问题,并向校长提出建议;

(三)讨论学校重大改革与发展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四)讨论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五)讨论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主要由学校历届校级领导代表、中层干部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校务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或由校长聘任离任的校级领导担任。校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有关学术事项的审议、评价、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校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主要履行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论证、学风建设等职责。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校长是当然委员。

第三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科研工作委员会、教师职务评聘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或撤销,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优秀学位论文,审议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二)科研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科研机构设立并决定无行政级别的科研机构,审议市厅、省部级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负责审议科研项目立项、科研成果奖励等事项。主任由分管科研的副校长担任;

(三)教师职务评聘委员会负责教师职务设置条件、资格审核,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审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方面的重大事项。主任由校长担任。

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临时专家工作组,完成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学校建立校级、二级工会组织。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学校为学校工会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维护青年合法权益,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和服务作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共青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充分发挥学校党政和广大同学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学校党政职能机构按照设定目标、研究政策、宏观调控、监督考核、对外联络、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要求开展工作。

学校图书馆、网络中心、教学资源管理中心等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中心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及学校规定运行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成立四川理工学院理事会(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社会各界参与学校建设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对学校重要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咨询机构。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由学校内部人员、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各界人士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由学校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推举产生。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学科研机构包括二级学院和校属研究机构。

二级学院设置应有较宽的学科包容量,原则上涵盖一个一级学科。

学校设立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校属研究机构。

二级学院、校属具有行政级别的研究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拟定方案,由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四十七条 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权、人事权和资源配置权,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院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

(二)拟定本院机构设置方案;

(三)制订本院的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五)负责院内人员的教育管理;

(六)负责本院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七)负责院内资产和财务管理;

(八)负责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九)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二级学院下列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一)学院改革与发展目标、规划和措施;

(二)学科建设、专业设置;

(三)师资培训与引进;

(四)干部任用建议;

(五)人事变动、考核和奖惩;

(六)学生教育和管理;

(七)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总结;

(八)学院大额经费的收支;

(九)向校党委、行政提交的请示、报告;

(十)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二级学院党政班子全体成员、教授委员会主席、各类科研平台负责人等组成。教师代表、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和学生代表可以根据事项需要列席会议。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院长和书记共同商定。涉及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事项由书记主持,其他事项由院长主持。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事项分别按照党政职责负责执行和落实。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由学校党委制定。

第五十条 二级学院成立分党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二级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保证作用,负责学院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对学院工作履行监督职能,对本单位安全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二级学院分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一条 二级学院设院长1人,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

二级学院院长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稳定负有重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学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拟定学院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规划,调整和优化专业设置,组织新设专业的论证、申报;

(三)负责教学工作。研究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目标。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健全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认真组织教学实践活动;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积极支持各类学科平台的工作,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做好教学、科研和成果的组织申报工作;

(五)负责师资队伍建设。拟定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负责做好教师的培养、使用和考核工作;做好各级各类优秀人才的选拔与推荐工作;

(六)建立和完善本院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做好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学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负责学院有关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方面规章制度的拟定和组织实施工作。积极做好院务公开工作;

(八)加强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

(九)完成学院行政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以及学校党委和校长下达的其他各项任务。

二级学院设副院长1-3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二级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

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作为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根据学校授权和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行使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学术评议、学位评定、教学指导等事项的审议、评定职能。

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科研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由全体教授组成(也可包括部分其他师生代表)。教授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非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

第五十三条 学院(部)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相关规定,参与学院(部)的管理。

学院(部)设立学院(部)工会组织,校级工会组织对院(部)工会组织进行工作指导。

第五十四条 校属具有行政级别的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其运行参照二级学院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五条 教职员工是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校要全心全意地依靠教职工办学。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利外,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外,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教师应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第六十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教授委员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章 学生和校友

第六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六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取得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六)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一)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五)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得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六十六条 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依据其职责评议学生对学校有关学生处分及其他决定的申诉,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和执行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十八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学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使者,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

对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九条 学校支持“四川理工学院校友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四川理工学院校友会是由四川理工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以从事学术交流、科技合作和联谊活动为主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交流信息,加强合作,服务社会。

校友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领导、组织、开展校友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特点的校友分会。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七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七十条 本章程所称学校的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所有无形资产。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政策保障。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预算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总会计师制。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徽包括校标和徽章。

学校校标为圆形,由学校中、英文名称、汉字“川”及“理、工”拼音第一个大写字母“L”、“G”变形及数字1965组合而成。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蓝色,校名字体为白色,中英文校名位于校旗中间区域。规格为192cm×128cm。

第七十八条  校歌是《四川理工学院之歌》。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4月16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校长签署、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同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修订: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

(三)举办者依法要求修改章程;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的修订,应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等程序进行。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实施之后制订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实施之前制订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共四川理工学院委员会。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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